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

有色金属共性技术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

  第一条 “有色金属共性技术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”(以下简称中心)学术委员会由中心理事会聘任,受其委托负责研讨中心的学术、技术发展方向,为中心的发展提供建议和技术咨询等。

  第二条 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四年。学术委员会由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著名的专家组成,设主任1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

  第三条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机制:

  1.以学术委员会会议形式开展工作,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征求全体成员意见,形成咨询建议。

  2.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,主任不能到会主持时,由主任指定1名副主任主持。

  3.学术委员会形成的会议咨询意见,需经到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。

  4.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咨询建议由委员会主任签发。

  5.中心主任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。

  第四条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:

  1.审定中心的研究方向和创新任务的规划。

  2.审定中心的创新平台设置。

  3.审定自主创新项目立项、检查和评估。

  4.指导人才培养。

  5.参与中心的其他重大学术技术决策和咨询。

  第五条 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,列入中心年度经费预算。

  第六条 学术委员会的换届由中心理事会负责。

  第七条 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  第八条 本条例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 

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