理事会工作条例

有色金属共性技术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工作条例

  第一条 “有色金属共性技术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”(以下简称中心)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,具体职责如下:

  1.讨论、决定中心的发展方针与任务,制定或修改中心章程。

  2.任免中心主任和副主任,决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事项。

  3.审议和批准中心年度财务预(决)算报告,协调资金筹措、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。

  4.听取中心成员单位对中心工作和发展意见,决定中心的运作机制。

  5.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报告。

  6.决定中心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事项。

  7.制定和修改中心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条款。

  8.决定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二条 中心理事会成员由中心成员单位推荐。中心牵头单位推荐的理事名额为3名,参与单位推荐的理事名额为1名。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。理事会设副理事长若干名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

  第三条 中心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,须有半数以上理事(或理事委托的代表)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理事(或理事委托的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

  第四条 中心理事会理事长的职责:

  1.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。

  2.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  3.代表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4.提名中心主任、副主任人选。

  第五条 理事会的会议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,列入中心年度经费预算。

  第六条 理事会的换届由中心牵头单位负责。

  第七条 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  第八条 本条例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 

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